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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

发布时间: 2021/12/31   阅读次数: 1030
婚前保健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 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

婚前保健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 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 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 型超 声、乳 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心、肝、肺、肾等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发育障碍或畸形等疾病。

 

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 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指 定 的 医 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 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并 保 留原始资料。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 鉴定。

 

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 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 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 , 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 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 , 以及医学上 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 婚的疾病时,注明 “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 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 , 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款第(1)、 (2)、 (3)类情况,为婚检 4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 , 注明 “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 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婚前卫生指导方法

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婚前卫生指导的内容,制定宣传教育材料。婚前保健机构通过多种方法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并向婚检对象提供婚 前保健宣传资料。宣教时间不少于 40 分钟,并进行效果评估。

 

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 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 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相关疾病的婚育医学意见

1.  艾滋病

对已确诊HIV/AIDS,按《传染病防治法》及《母婴保健法》,逐级上报,并劝阻暂缓结婚,已妊娠者建议其终止妊娠(尊重受检者意愿)。

2.  淋病

未治愈前暂缓结婚

3.  梅毒

一、二、三期梅毒,临床未治愈前暂缓结婚

达到临床治愈标准,且梅毒血清学试验滴度下降4倍以上可以结婚。

潜伏期梅毒,未经正规治疗前应暂缓结婚;正规治疗后,且RPR滴度下降4倍以上可以结婚,婚后定期复查,直至RPR转为阴性。

4.  尖锐湿疣

未治愈前暂缓结婚

5.  生殖器疱疹

未治愈前暂缓结婚

6.  各型肝炎在急性传染期应暂缓结婚

甲型与戊型肝炎经积极治疗愈合后,不影响婚配

乙肝可性接触传播,如一方HBV携带,另一方HBVM(乙肝血清标志物)阴性,后者先接种乙肝疫苗,全程免疫完成,血清抗HBS阳转后在结婚。

慢性乙肝患者如肝功损伤严重,应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再结婚。

丙肝也可经性接触传播,但其危险性远低于乙肝

7.肺结核

凡男女任何一方肺结核未及时治愈,痰结核菌阳性者应暂缓结婚。

肺结核活动期的男女青年或因肺结核病情严重,合并肺功能不全者均应待治愈或病情稳定后方可结婚。

凡夫妻任何一方患结核时,应严格避孕,经及时治疗待结核病治愈后方能妊娠,尤其对已婚男女之中有一方患活动型肺结核或结核病未治愈或病灶不稳定,2-3年后考虑妊娠为宜。

8.麻风病

各型麻风病患者,未治愈前暂缓结婚。

已婚的麻风病患者,未治愈前应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

9.精神病

(1).精神分裂症患者结婚问题:《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暂缓结婚。

(2).婚育过程对精神分裂症疾病的影响

a.结婚:调查发现,不少病人患了精神病以后,痊愈、好转并能稳定4年以上方能成功地结婚,至少稳定2年以上结婚较为妥当。

b.妊娠和生育:导致发病和复发的机会很多,可高达46.6%,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可能造成胎儿发育障碍,发病期的女精神分裂症患者,不宜生育。

c.男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生育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风险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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